1 一般规定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由公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安排,重点工程按规定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系统检测机构、公安行业主管部门及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共同进行。
2 验收条件
1. 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2.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重点工程为三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故障及其排除状况等。
3.技术培训——在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竣工----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等。
5.初验——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试运行情况、系统功能检验、质量主观评价、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等;参加初验的单位、人员应署名。
6.检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系统委托检测手续,并由公安行业主管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资料:
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初验报告
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
系统检测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体现正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检测抽查设备比例:电视监控系统前端设备为20%~30%,其他系统为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3 验收资料
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机构的需要,一般不少于5套)
1.工程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正式设计方案及图纸(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系统试运行报告
5.工程竣工报告
6.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系统检测报告
4 验收判据
1.技术验收质量
系统实施结果同正式设计方案要求的符合度;系统检测结果;现场复核检查结果。
2.施工验收质量
对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明装管线质量检查结果;对隐蔽工程验收结果。
3.资料审查结果是指
对资料的正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结果。
5 工程验收
1.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凡技术质量、施工质量符合正式设计方案,经试运行和检测达到工程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资料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在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并有整改落实措施,资料审查基本符合要求朗判定为基本合格;验收中凡系统技术性能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有较严重缺陷,不能满足工程设计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或者重要指标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施工质量有明显问题的、资判审查残缺不全,对照工程实际有明显差错或不规范的,判定为不合格。
2. 验收合格或基本合格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写出整改落实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
3.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复验时适当提高原不合格部分的抽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