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系统语言清晰度客观评价指标的讨论
邓志勇
[摘要] 鉴于目前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公共广播系统语言清晰度的评价指标及测量方法的规定不一,尤其对于公共广播系统的汉语语言清晰度来说可借鉴的成熟标准不多。因此本报告按照行业标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要求,针对《公共广播系统规范》草案中的相关条款,从指标的选择、预测、测量方法及测量设备选型和指标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将主观评价试验得出的可懂度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将客观评价指标作为备选指标的评价方案,并列出对草案中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 语言清晰度 speech articulation,语言可懂度 speech intelligibility,DRT法,语言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快速语言传输指数
rapid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语言可懂度指数 speech intelligibility
index,公共广播系统的语言传输指数 STIPa
一、 《公共广播系统规范》草案中有关语言清晰度评价的条款及分析
语言清晰度是评价公共广播系统声音信号传输效能的重要指标,作为一个面向全行业的国家级技术标准,有关语言清晰度的条款至少应当包括概念、评价指标及优选值、指标的测量规范等三方面的内容。而且在定义一个标准中特指的有具体概念内涵的专用术语或名词时,必须考虑到概念的严谨性、科学性、专业性、逻辑性和通俗性等问题。在概念所涉及的具体评价指标和其测量方法的规定上,应该考虑到方法的可行性、测试设备和过程的成本、所得结果的一致性和与其它标准的衔接等因素。
《公共广播系统规范》草案中有关语言清晰度的条款是:
5.1公共广播系统的在各服务区内的最大声压级、信噪比、语言清晰度、传输频率特性等指标应满足表2要求。
5.2 在同一个广播服务区或同一个广播分区内,要求同时具有背景音乐、业务性广播和紧急广播功能,或同时具备其中两类功能的,声学特性应满足所具有项目中的最高指标要求。
6.7 语言清晰度的测量
按照SJ2467《通信设备汉语清晰度测试方法》进行测量。
表2(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中所规定的各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语言清晰度如下:
语言清晰度*
业务性广播(一级) ≥90%
业务性广播(二级) ≥85%
紧急广播(一级) ≥90%
紧急广播(二级) ≥85%
*前提条件是环境的混响时间不大于2.5s(500Hz)。
草案的条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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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将语言清晰度和语言可懂度这两个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列在“术语和定义”一节中,可能会引起概念混淆和操作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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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清晰度的评价指标直接采用了主观评价试验中所得的清晰度百分数,直观而且易于理解,更接近于实际听闻效果。但是采用STI或RASTI等客观指标的评价方法被大量运用在工程的事前预测中,而草案却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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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度和可懂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线性对应关系。在公共广播系统中,可懂度相较于清晰度来说更有意义和实用性,一味追求高的清晰度标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会由于系统造价过高而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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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所规定的优选值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环境的混响时间不大于2.5s(500Hz),这不能完整的涵盖公共广播系统所应用的声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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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优选值所适用的语种,从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应当为汉语。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广播系统可能需要适用于多个语种。如在机场等公共空间的公共广播同时要承担英语的广播,甚至在某些地区主要承担的是地方少数民族语种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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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草案的5.2条中虽然规定系统的声学特性应满足其涵盖功能中最高的指标要求,对系统要达到的功能表述比较含糊。而大多数公共广播系统均要承担紧急广播的任务,不论是何种等级、何种功能的系统,保证紧急广播状态下的语言清晰度显然是最为重要和首先要满足的,也就是所谓的最小功能要求。因此,关于紧急广播的指标应当是强制性的。
二、 其它相关标准中有关公共广播系统语言清晰度评价的条款及分析
国内外现行的涉及公共广播系统语言清晰度的主要标准及其规定汇总如下表:
表1 国内外各类现行标准对语言清晰的规定
地区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相关条款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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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测试与计算方法的 |
||||
中国 |
GB/T 15508-1995 |
声学 语言清晰度测试方法 |
该标准规定了用语言信号来直接定量测试和评价各种语言传递系统工作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说明了该方法适用于语言通讯系统质量评价,厅堂音质评价和人机语言通讯系统质量评价,也可用于语言听力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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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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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学 语言清晰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
该标准规定了计算清晰度指数AI的方法和步骤并给出AI与音节清晰度之间的函数关系,也是属于主观评价的方法。标准所述方法针对男女成年正常发音人,以汉语普通话发音和男女成年人正常听音为标准,方法中的数据不适用于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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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GB/T14476 -1993 |
客观评价厅堂语言可懂度的“RASTI”法 |
该标准仅适用于评价厅堂中用或不用声系统时的语言传输质量,规定的方法是利用调制转移函数的MFT法对厅堂的语言清晰度进行客观评价和预测。 标准在附录B中给出了与可懂度相关的语言传输质量和RASTI指数的关系,即评分等级。我国大多数关于语言清晰度或可懂度的等级评分均是按照此关系图进行,大多将最小标准定在RASTI大于等于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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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GB/T13504 -1992 |
汉语清晰度诊断押韵测试(DRT)法 |
该标准规定的是一种汉语辅音清晰度的主观评价方法,在7.6款中给出了DRT清晰度等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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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GB4959 -1995 |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 方法 |
3.5 语言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STI) 3.6 快速语言传输指数 rapid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RASTI) 6.3 快速语言传输指数 6.4 汉语清晰度测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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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SJ2467 |
通信设备汉语清晰度测试方法 |
这是一个行业标准,实际的测试方法与GB/T13504-1992的规定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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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
IEC 268-16 |
Objective Rating of Speech Intelligibility by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
GB/T14476-1993参照此标准制订。而IEC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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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ANSI S3.5 -1969 |
Methods For. Calculation of The Articulation Index |
该标准规定了厅堂清晰度指数AI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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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ANSI S3.5 -1997 |
Approved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Speech Intelligibility Index |
文章:dspchen [1970/01/0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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